2007年11月2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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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视野
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须去除一个障碍
王克先

  新修订的《律师法》亮点颇多,其中最受瞩目的,莫过于焕然一新的律师会见权的规定。《律师法》第33条规定: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。
 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,是对弱者权利的一种救济,是对公民个体与国家机器二者对抗力量失衡的调节。而律师会见权,则是整个辩护权得以实现的基础。
  因大多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剥夺人身自由,律师要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,必须通过会见来进行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常常因侦查人员在场监听而非常尴尬。
 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,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时禁止侦查人员在场。即使要监视,侦查人员也只能在听不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谈话声的距离之外以目光监视。该内容经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》、《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》等国际条约确认,业已成为国际司法准则的一部分。与此密切相关的是,在国外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不知如何回答讯问时,甚至可以请侦查人员回避,咨询律师,与律师商定回答的内容。
  可以预见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被监听,将有效地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,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与此同时,律师的职业风险也进一步增大: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后,如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改变了供述,律师极有可能被怀疑串供,侦查机关也有可能以此为由动手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。
  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要尽一切可能,使证据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,因此有时候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依法引导与提醒是必要的,但依法引导和教唆之间微妙的度很难把握。与此抗衡的有效办法是建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,该制度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。但我国《刑法》第306条却是设置该制度的障碍。
  《刑法》第306条规定,在刑事诉讼中,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,威胁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,有极少数律师铤而走险,毁灭证据、伪造证据、妨害作证,但极大多数律师还是忠于法律的。
  在《律师法》己修改的情况下,笔者建议《刑法》第306条应尽快删除或修改,否则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,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。